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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质量纠纷
2004/10/12 22:42:26    来源:原创论文-房地产律师 王从波    阅读:3672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谈>

(一)

商品房质量纠纷是指因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及其配套设备、设施或居住环境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而产生的纠纷。

据消协统计,商品房质量投诉一直占商品住宅投诉总量的73%左右,且有不断攀升的趋势。在目前的房市上购房者虽然掌握了充分的选择权,但由于购房人专业知识和经验以及实力均不足,相对于开发商是弱势群体,因此不少购房人都因商品房质量问题而深受其苦:地面不平、墙壁开裂、水管渗水;公共设施不全,允诺的绿地、广场、水池都成了泡影;没有闭路电视、经常停水停电;配套设施不健全,孩子入学、老人看病找医院也成了麻烦……

(二)

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国家明确规定开发商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同时还规定住宅小区需经国家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向购房人出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承担商品房保修及维修责任。虽然国家在商品房质量问题上已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与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经国家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与购房人心目中合格的商品房还是存在较大差距,难以让购房人满意。商品房质量纠纷也因此层出不穷、无法避免。面对这种情况,购房人应当了解商品房质量方面的法律规定,以解决实际问题。

1、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得交付使用,这样的房子不应通过验收。但现实中确定有主体不合格的房子验收为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此时开发商不仅是违反合同责任的问题了,而是要承担产品担缺陷责任。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购房者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购房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可以使用功能正常的房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能让购房人实现这一目的,购房人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质量如果是非主体不合格问题,保修期约定和质量责任约定就非常重要。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有关房屋质量条款的约定,并注意3大法律问题。

  1.住宅质量保修期限

  审查《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有关房屋质量保修约定是否违反法规规定的最低保修期及保修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条例规定,住宅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保修范围项目

  对于法规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项目的保修期限,购房者须与开发商补充约定。

  3.非房屋主体质量约定

  建议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就房屋发生的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比如购房者验收房屋时,若房屋发生非房屋主体质量问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或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限期修理、重做等。此时,购房者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有权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另外,商品房质量问题带有普遍性,往往一家存在的问题另一家也存在。所以作为弱势的购房者应联合起来,以集体的力量来解决纠纷,减少处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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