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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成因与对策
2004/10/12 22:46:36    来源:原创论文-房地产律师 王从波    阅读:3809次

 

       2003年南京市拆迁户翁彪在玄武区邓府巷拆迁指挥部办公室点燃自己浇满汽油的身体。不到一个月,同样的悲剧又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边发生在安徽农民朱正亮身上。这两件因拆迁纠纷引起的自焚事件只是拆迁纠纷中两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据了解,在近几年北京各区法院的诉讼案中,至少40%以上都与拆迁有关。在这些拆迁案件中,集体诉讼多。但是有更多的这类诉讼不被受理。目前,随着各地城镇化建设的提速,拆迁纠纷象风暴一般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严重破坏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那么,形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

有人说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有的地方政府不顾当地实力,盲目扩大城市建设和拆迁规模,强行介入拆迁,拆迁方案不能落实;二是有的部门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使用暴力拆迁手段,擅用强制措施,比如没有达成协议就强行拆迁。强拆与强抢没什么分别。第三,有的开发企业随便降低补偿标准,强行与被拆迁人订立霸王条款,公民无力与开发商抗衡,又无法律救济办法。

 但是,上述原因只是表象,究其根源,规范拆迁行为的龙头法规--2001613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确立的拆迁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

《条例》违背宪法和基本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权。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由行政机关裁决;第十七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实施强制拆迁。

 上述两条款一是以行政裁决的形式强制干预了民事主体之间合同订立,代替了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二是以行政法规强制处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侵害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对住宅等私有财产的合法权利

 拆迁行为本质是拆迁人的民事行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也属民事纠纷,应当按民事法律自己解决。所以进行自由协商、自愿选择,才能最大限度达到权利平衡。可是《条例》的规定,政府通过发放拆迁许可、单方确定补偿价格和进行裁决甚至直接强制等手段代替了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结果对处于弱势的被拆迁人而言,政府的干预就损害了其最基本的生存权和最根本的财产权,从而官逼民反,进一步引发严重的拆迁纠纷。

还有,从用地制度而言,《条例》确立的拆迁许可证办理程序,又是对公民土地使用权侵害。土地法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双方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就是说被拆迁人的土地如果要让给开发商,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后到房管局去登记,这样才能完成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现在正好倒过来,拆迁人只要向房管局申请,房管局不经过被拆迁人的许可,在被拆迁人还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就可以允许土地使用权转让,这既明显违反土地法律,又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城市发展需要拆迁,但在拆迁中政府的职能只能是规划和许可。政府的规划不能朝令夕改,许可给公民的权利也不能随便收回。一个成熟、高效有公信力的政府,应当尊重人民的利益,更不能与民争利。所以政府颁发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政府不能任意否定,如果确有必要变更就应当由政府直接向权利人赔偿。最近全国大力宣传的《行政许可法》,确实是一部好法,根据该法规定,政府批准拆迁改变了原来的行政许可内容,损害了原来权利人的利益,理应由政府对权利人进行补偿。但现实是,政府仅是一批了事,没有想到还要补偿的道理,把补偿的责任转移给了唯利是图的开发商那里了,这样岂能不出现纠纷?政府应当是有限的政府和负责任的政府!

有人说,我们拥有《宪法》,我们有人大通过的《土地法》,但我们的行政部门,通过他们的一纸条例就可以把这一切瓦解掉。这在追求政治文明和依法治国的今天,不能不令我们痛心。

面对如此法律现实,如何解决拆迁纠纷呢?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对现行的拆迁制度进行一次修订,并制定出合乎法律和民意的新规定,这应该是治本之策。

其次,从司法角度,认真处理好拆迁纠纷,不回避矛盾,不压制起诉,最大限度地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制度对人们利益保护是一道最后的防线,没有了这道防线,人们在别的地方寻求救济的可能性就不大了。对待拆迁中发生的不公正现象,司法机关应该考虑司法的作为问题。比如对于政府发放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完全应当事先被告知,并可以要求听证。被拆迁人的陈述申辩权如果得不能保障,发放拆迁许可的程序就是错误的,就应当收回。被拆迁人对行政许可行为不服,有权利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些权利都应当切实保障。对于政府的裁决行为,审查其行政的合法性的同时,要兼顾合理性的审查,特别是在没有给于安置和补偿的情况下不能先予执行拆掉房子。

律师在走在拆迁纠纷的阵地前沿,利用法律,宣传法律,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拆迁人的损失和负担,律师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少收费多办事。

再将,从行政角度上考虑,政府应当控制拆迁资金,变拆迁人补偿为政府补偿,让拆迁人休想从坑害被拆迁人中获得暴利。拆迁人与政府要彻底脱构,政府只能是裁判员,不能再搞违法的统一拆迁,不要再由政府成立什么指挥部,让行政权利管好应当管好的事情。政府要制定好市场基准价,让评估更加公正透明,让被拆迁人有更多的发言权。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我们也看到,政府正努力地完善着自己在拆迁中的角色,有关裁决听证评估的实施细则都在相继出台。这说明,我们的政府解决拆迁纠纷的决心是很大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立党为公,服务人民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建设,拆迁纠纷这个社会公害一定会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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