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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4/10/14 10:54:39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698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豫政[1998]70号)精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城市品位,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济房)是指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享受政府扶持政策、以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发展经济房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第四条 发展经济房的基本原则,是在市政府组织指导下,采取优惠扶持政策,降低经济房价格,提高住房质量,扩大住房金融服务,促使全市人民住房尽快达到小康居住水平。
第五条 经济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房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设。
第二章 经济房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 经济房建设应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原则,以政府统一指导下的社会化、大规模、成片小区建设为主,禁止单位自建住宅。
第七条 经济房小区应按城市规划和城市功能分区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纳入城市规划,并对建设用地进行控制性预留。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我市住房水平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全市经济房建设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房的建设和销售,并指导各县(市)的经济房建设。
第十条 经济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第十一条 经济房小区的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经济房的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使用需求。
第十二条 经济房小区的绿地率达到40%以上。
第十三条 经济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承担,采取招投标或方案竞选等方式,优选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经济房的建设标准,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以满足目前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消费需要。
第十五条 经济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积极推广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降低能耗,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材料及部件,提高住宅的整体水平和科技含量。
第十六条 经济房建设项目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以公开招标方式优选施工队伍,且不得转包,要全面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确保优良率达35%,一次合格率达100%。
第十七条 要完善经济房小区的综合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三章 经济房的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经济房建设用地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或其它具有补偿性质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经济房建设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招投标费、质量监督费、菜田开发费、绿化费等。
第二十一条 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等其他行政管理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二条 经济房小区的市政配套应从地方市政建设计划中安排;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共建设项目按实列入成本;营业性配套公用设施不再无偿划拨给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经济房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免征契税。
第二十四条 地下文物勘探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人防工程费等收费应尽量减免,确需收取时不超过50%。
第二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电视、电话(简称“四管二线”)等经营性项目的主管线的费用由所有权单位自己承担,只收取分表、分盒到用户的材料费。
第二十六条 积极发展住房金融,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商业银行要优先发放经济房开发建设贷款及个人住房贷款。发展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
第四章 经济房的出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经济房的预售、销售要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面积审核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经济房的销售对象:中低收入家庭。
现役军人的配偶,伤残军人、烈士的配偶及子女,残疾人,下岗职工,独生子女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购买经济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购买经济房。
第三十条 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房。不符合购买经济房条件而采取欺骗手段购得经济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房屋或按时价补足购房款。
第三十一条 新建的经济房以微利价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8项因素:
㈠、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㈢、建安工程费;
㈣、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内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㈤、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㈥、贷款利息;
㈦、税金;
㈧、3%以下利润。
微利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核确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定价。
第三十二条 经济房的上市按照《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济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济房小区要严格执行《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三十四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前期阶段,应做好与物业管理的衔接工作。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同业主委员会签定的合同,进行售后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要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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