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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2004/11/20 23:40:07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600次

商丘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商建[2001]32号


2001-3-22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厅豫建[2000]32号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建建质[2000]38号文《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丘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具体办理有关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的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方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核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备案办公室设在质 监站。备案办公室在收到备案文件后要加盖文件收讫章,并发出备案完结通告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验收情况、各参建方对质量总体评价等;
(四)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六)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七)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九)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十一)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备案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并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同意备案意见,即”具备备案条件”;同时,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房管等部门发出《工程验收备案完结通告书》。对违反有关规定程序、文件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签署”不具备备案条件”,并注明原因,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按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备案管理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备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给予备案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条件、文件完整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已提出备案,备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讼诉。
第十七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商丘市自2000年10月1日起开工的工程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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