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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合同书
2004/12/14 0:21:37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512次

房地产经纪合同书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

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

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

  ];代理[    ];咨询[    ];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

明。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2.营业执照:编号[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同

当事人。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

    (  )1.身份证:国籍[    ]编号[    ]

    ()2.营业执照:编号[    ]

    ()3.房地产权证:编号[    ]

    (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

    ()6.其他证明或资料:[    ]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乙方具备接受本合同事项

委托的合法当事人。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据实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共

    1.房地产经纪事项内容:

项。

2.具体要求:

3.其他要求:

    第四条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对其委托的各

房地产经纪事项,应在规定范围之内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的    %计算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租赁的,按月租金的    %一次性计算

支付;

    居间介绍、代理房地产交换的,按房地产评估价值的    %计

算支付;

  咨询服务的支付    元。

  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金额、支付方式和结算方法,甲乙双方

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履行。

    第五条本合同履行期间,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三

条乙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的,乙方同意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四条

约定的各项服务费。甲方已预付的服务费全部退还。乙方不能完全履行

的,则相应减少甲方应支付的服务费。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

中另行约定。

    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

中途毁约,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给乙方服务费

的,乙方有权按双方约定偿付服务费的标准,向甲方追索。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须变更本合同的,要

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

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

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

房地产经纪事项履行情况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

的帮助。并有权随时进行查询、督促。

    乙方发生将本合同第三条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事项转委托其他房

地产经纪人,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和法律

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本合同第十六

条约定,追偿因乙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为甲方服务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内

容、要求和标准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委托他人代理的;

    3.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4.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与他人

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5.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按本合

同第十六条约定、追偿因甲方过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要求乙方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事项不明确,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

料不实;

    2.甲方利用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

不给付约定的服务费,或中途委托他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补充条款的约定,不按期给付或拒付服务费的;

    4

    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三条各房地产经纪事项

的服务,必须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

协议及其他书面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书面的文字,与铅

印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自愿按本合同严格执行。一方违反或不

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中的约定索赔。

    第十四条本合同签订后,需要公证的,可按本市公证的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公证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0

天内,由乙方按规定,将本合同交××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备案。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    份,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管理所)

乙方: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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