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入室抢劫,物业公司应否赔偿?
[基本案情]两年前,原告屈某夫妇和儿子住进了屈某购买的某小区一商品房内。屈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安排保安人员对住宅小区进行日常巡逻,做好住宅区内的安全防范、治安工作;住宅区内的安全保卫,巡检警戒等为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之一。此后屈某即按合同约定正常交纳包括保安费在内的物业管理费。一罪犯在凌晨1时许经一扇敞开的铁门进入该小区,然后翻墙进入屈某家的北阳台,入室盗窃,被屈某儿子发觉。罪犯以暴力手段致屈某儿子严重受伤(六级伤残),然后逃走。屈某为儿子治疗,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报案后经公安机关查明:当天凌晨1时25分设置在小区内的红外线报警系统曾发觉屈宅附近有异常情况,但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却称未见异常。经公安机关努力未能抓获罪犯。屈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做好安全防范,应当对儿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5万元和精神损失10万元。
[判决结果]法院经过两次审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直接损失15万元,但驳回了原告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请求。
[律师分析]本案两级法院不同的判决结果,反映了对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不同的理解。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发生的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特别是类似本案的这种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否负责,司法实践中向来争议很大。物业公司的责任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侵权责任,一是违约责任,两种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竞合。侵权责任主要是指物业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包括合同附随义务),过错地导致业主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而应当承担地责任。物业公司对业主的安全保卫方面的法定义务体现在《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和47条的规定上:物业公司对发生在小区里的治安案件、安全事故有进行制止、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做好救助工作、不得侵害业主权益等。本案屈某家人身伤害是由罪犯入室造成的,并非物业公司加害,物业公司也没有违反法定义务,因此不能认定物业公司构成侵权,所以法院最终没有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物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呢?答案是肯定的。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的安全保卫责任,屈某按约交纳了保安服务费。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安全保卫方面负有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已不是一般的善意管理人的义务,而是一种特别严格的专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的保安已发现了情况异常,却疏于细查,未能切实履行安全保障合同义务,构成了违约,所以法院最终判定其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