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盘展示的配套附属设施应当载入购房合同
[基本案情]2005年5月初,顾某前往某楼盘准备购买住房。楼盘彩色效果图及沙盘上标明,该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游泳池、网球场等附属设施。这让顾某一家非常满意,5月10日,他与开发该楼盘的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该楼盘一套建筑面积124.32平方米的房屋。随后,顾向对方交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 5月16日,双方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顾某要求在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格式合同中将配套设施的交付载入合同内容,对方断然拒绝,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随后双方为退还定金问题发生纠纷,经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仍无结果,房地产公司只同意退还定金5000元。无奈之下,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已付定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彩色效果图及现场沙盘反映其所售楼盘配备有儿童乐园、休闲广场等附属设施,顾某在此情况下与对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由此可见,售房宣传资料对顾某所购房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宣传资料应视为售房要约的一部分。顾某在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求将房屋附属配套设施的交付写入合同内容,是正当的。该房地产公司拒绝写入,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应视为房地产公司违约。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双倍返还顾某定金共计2万元。
[律师分析]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为吸引买房者往往都要借助于沙盘形象直观地展示商品房的环境位置,外观设计,配套设施。购房人往往是根据沙盘的展示和售楼小姐的甜美的介绍决定是否购买房屋。但是,开发商造出的房屋往往与沙盘展示的效果图大相径庭:绿化缩水,配套设施不见踪影,有时甚至是布局根本改变。面对这样的开发商,购房人怎么办?本案中的顾先生确实提供了一个可资之鉴:就是要把沙盘广告的内容要求写进购房合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顾先生所看到的沙盘是开发商具体明确的宣传资料,是开发商提出的签订认购合同的要约,顾先生表示同意则构成合同内容,当然也可以要求写进正式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收取预约定金后又拒绝承认合同内容,不同意按沙盘内容签合同,违反了双方的认购协议,已违背对购房人所做的承诺。作为收取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顾先生所交一万元定金共计两万元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