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招牌能否遮挡他人露台
[案情简介]原告姚某2003年12月24日向被告中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温馨家园购买了住房一套,住房配置一非封闭式的露台。露台下即是第三人莫某的营业房屋。姚某入住后不久,案件中的第三人莫某利用其营业房在温馨家园开办“乐道茶艺馆”,并在紧靠姚某的露台设置“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姚某认为“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已超过了其露台栏杆,多次向被告反映要求拆除。由于双方协商不下,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
[判决情况]法院认为,第三人莫某设置的“乐道茶坊”的广告招牌确实妨碍了原告的生活,侵害了原告的相邻权。为此,法院判决莫某将广告招牌拆除。
[王律师解析]这是一个较为典型的相邻权纠纷案。城市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的共用部位享有共同使用权,在使用楼顶墙面时应当兼顾各方利益,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的莫某认为,自己买下了营业房,在自己的楼顶上做招牌是自己的权利,因此并不需要经他人同意。况且,广告牌并没有完全遮挡姚某的光线,其光照时间仍然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姚某则认为,自己的房屋配有露台,正是房屋的价值体现,在露台边设置的广告牌遮挡了视线、光线和通风,显然影响了我的生活,已经构成侵权。很显然,姚某与莫某的房屋通过楼顶相连,是相邻关系。从双方的认识观点来看,他们都把楼顶(也是姚家的露台)当作了自家的财产。其实,楼顶属于全体业主共用,并不单独属于某一业主。姚某和莫某的认识在这一点上是错误的。对共有共用的楼顶的使用应当遵照其设计用途,并保障其正常的使用功能,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其次在使用楼顶时还必须照顾他人利益,并不能妨碍他人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的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楼顶作为姚家的露台,这是除楼顶覆盖用途之外的另一设计用途。全体业主均应当按这样的用途确定使用方法。莫某设置的广告招牌遮挡了姚某住房的露台,已构成了对设计用途的破坏,而且没有取得相邻关系的业主同意。法院以侵害原告的相邻权为由判决第三人拆除广告招牌,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