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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松有就民事审判答记者问
2005/3/28 0:53:59    来源:    阅读:2999次
黄松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后答记者问
    转贴自:中国法院网    

  

  丰富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于2003年3月26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召开。这次会议是在举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辉煌成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全面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很高兴您能接受我们的采访,请问这次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目的是什么?

    黄松有: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贯彻落实第十八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分析、研究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任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记者:这次会议距2000年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有两年多的时间,这段时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情况怎样?取得了哪些成绩?

    黄松有:2000年10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两年多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不断开拓创新,狠抓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现代民事审判体系初步确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民商事审判机构改革,初步建立起了分工比较科学、布局比较合理的民事审判体系。民事审判的新格局确立后,民事审判工作获得了新的定位,广大民事法官的审判理念更趋一致,工作步伐更趋协调,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更趋统一;民事审判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许多法院采取了扩大民事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实施繁简分流,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合议庭职权,改革和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措施,既依法维护了司法公正,又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审判实践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提供了保障;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发展,据统计,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民事案件要占总数的90%左右,而民一庭审理案件总数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0%以上。通过对大量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保护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调整了不同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了市场行为,保护了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民事审判观念进一步更新,一是初步树立了权利为本,尊重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观念。二是初步树立了程序公正、居中裁判的观念。三是初步树立了法律真实的观念。树立法律真实的现代司法理念后,法院处理民事案件,注意尊重审判规律,注意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证据和案件事实,把公正与效率有机地统一起来,并落到实处;队伍素质建设明显加强,广大民事审判人员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思想道德素质有了较大提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民事审判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民事审判指导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高、中级人民法院,普遍加强了对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形成了一大批可实现成果转化的调研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级法院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有力地保障了法律的统一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了对法官队伍的培训力度,各地法院也以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形式,提高法官的素质,为正确适用法律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上述成绩的取得,是与全国法院广大民事审判人员的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勇于开拓分不开的,是与各级法院领导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视以及有关方面的支持分不开的。

    记者:当前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黄松有:跨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我国将在本世纪前二十年内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任务。小康社会不仅是一个经济更加发展、文化更加进步的社会,而且是一个崇尚法治,注重人的尊严、重视人的价值、保护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逐步推进,随着经济成分多元化、经济行为多样化、经济利益独立化,随着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的日益频繁,各类社会主体之间引发的利益冲突更加突出,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随着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形成与日益完善,民事主体维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需要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民事纠纷将越来越多,而社会对审判机关和法官的期盼值越来越高,民事审判的领域将不断拓宽,民事审判工作难度也将不断加大。这是民事审判发展的必然趋势。面对新形势的挑战,我们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民事审判发展有新思路,观念有新突破,改革有新举措,工作有新局面。

    在新的形势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以权利保护为主线,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以民事裁判为手段,强化社会诚信意识;以强化宗旨意识、职业意识和职业技能为内容,全面提高法官职业素质;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为己任,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为完成上述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做到:

    与时俱进,丰富和完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现代民事审判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构建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应当以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据;以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以便于当事人利用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为原则;以确保能正确行使职权的机构设置、人事管理、经费预算以及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为保障。在推进这一制度建设过程中,既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一切优秀司法文明成果,又要继承和发扬中国法律文化中的优良传统;既要坚持对国内外最新法学研究成果的吸收,又要注重在中国国情下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

    妥善处理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要维护社会稳定,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特别是在审理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的案件中,一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化解纠纷,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强化权利为本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的法官一定要树立权利在民、权利为本的理念,当事人的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干预。要依法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确保裁判公正,实现实体正义。要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程序正当,实现程序正义。

    运用裁判手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当前,在民事活动中,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不守合同的情况相当严重,特别是在债权债务领域,信用低下,欠债不还,甚至把自然人、法人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国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要维护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承诺,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是明显偏高的,不予调整;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注意通过判令承担违约责任等利益调整措施,制裁违反诚实信用的民事行为;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诉讼等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他人、国家或者社会的行为,不予支持;要提高失信成本,不让失信者在经济上占便宜。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正确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诚实信用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把握世贸组织规则的精神,在法律适用中坚持平等、对等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在制作裁判文书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时,要以国家公开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的依据。

    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有利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形象的高度来认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大意义,要在已经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继续重视基层基础建设、业务建设和审判作风建设。要关心基层法官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记者:人民法院下一步将如何深化改革,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

    黄松有:现代民事诉讼机制以公开、公平、公正为特征,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做到裁判居中,这是实现程序公平和实体正义的基础。按照裁判居中的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要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要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和请求权,不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判;非因法定情形不依职权调查取证。现代民事诉讼机制的目的是实现程序公平和实体正义,只要通过公开和正当的程序进行审判,就能够保证法官在有限的诉讼时空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要重视诉讼程序在实现和保障司法公正中的独立价值,通过程序公开、心证公开、裁判理由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审判的社会公信度。高效的民事诉讼机制应当依法促使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诉讼拖延。

    要完善现代民事诉讼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改革力度:    

    进一步抓好民事证据规定的落实。当前的主要任务是继续抓好证据规定的具体适用,严格按照证据规定审理民事案件。要着重抓好证据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要继续学习、理解并认真贯彻执行证据规定,要着重抓好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和“新的证据”的理解与适用。要对适用证据规定的情况进行调研指导。

    继续推进简易程序改革与完善。改革和完善简易程序,既要注重提高审判效率,也要注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正确处理好节约司法资源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关系,寻找最佳平衡点。

    继续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诉讼各个阶段的作用。对于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纠纷,或者纠纷解决后当事人仍然需要在一起工作、生活的,以及事实难以查清、改革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滞后的案件,要在法律原则的指导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认真细致做好调解工作,以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同时,我们要认识到,多途径调处民事纠纷,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机制的发展方向。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一定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确认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

    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裁判文书的改革和制作,要符合诉讼规律和先进法律文化,正确处理好继承优秀法律文化传统和借鉴先进司法文明成果的关系,处理好专业化和通俗化的关系,该繁则繁,该简则简,做到繁简相宜。较为复杂的案件,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这既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心证公开”的要求。在裁判理由部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阐明支持与否及其理由。不仅要说明裁判的法律依据,而且要说明裁判的理论依据。裁判文书的制作要做到认定证据分析充分,引用法律具体准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法律原则予以阐述。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大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要针对案件的不同特点、当事人的请求以及争议焦点进行论理,大胆探索格式化文书制作的改革,使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精神真正落到实处。

    记者:当前民事审判应当注意的哪些主要问题?

    黄松有:民事审判工作既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又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密切相联。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法律,提高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这里我就几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一些意见,但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应以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一)审理好房地产案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应当注意严格掌握合同无效的标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要维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作建房合同等房地产纠纷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土地使用权的正常交易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出让的土地才能加入市场,经人民政府审批的划拨土地可以加入市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市场流转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出让土地转让时虽不具备转让条件、划拨土地转让时虽未经人民政府审批、但在起诉前已具备转让条件或经过批准的,可以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在处理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时,只要其中一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且一方对合作建房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就应视为合法。合作建房允许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存在,但合建双方必须共担风险。要注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出卖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出卖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购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在审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要通过确认合同是否有效、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等方式,引导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的转包、分包、无资质承包、超资质承包以及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适用问题。

    (二)审理好涉农案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审判工作中要切实体现“更多地关注农村,关心农民,支持农业”的思想。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的行为,应当一律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的行为,要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对于发包方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或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或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行为,不予支持。对结婚妇女,或者离婚、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依法予以保护;要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要依法保护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合理流转土地承包权的行为。对于发包方禁止流转或者强迫流转等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的行为,不予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三)审理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维护自然人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为了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人民法院在审理下列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

    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关系,正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于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确实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以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要正确理解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是由这类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决定的,并非司法解释的任意创造,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符合举证责任的内在要求和审判规律的,也是公平合理的。对于医患双方发生的纠纷,我们鼓励当事人多通过自行协商或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任何威胁、伤害对方,聚众闹事、扰乱医院和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行为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注意阐明该举证规则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消除医患双方以及社会的某些误解。确定赔偿数额应当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依据,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和社会整体的接受程度。努力做到通过审判活动,既能依法维护患方和医方的合法权益,又能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机动车行为人在无过错的情况下造成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除非出于受害人自杀等行为人难以控制的情形,行为人仍应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在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即使受害人有重大过失,也只能按照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更不得判决过错相抵后再要求受害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四)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倡导新的社会风尚。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一定要全面理解和完整把握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要贯彻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在审理涉及老年人赡养费、干涉老年人再婚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要注意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审理老年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时,原告申请先予执行的,应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原告缴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能及时审结的,要尽快审结。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正确理解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离婚案件中损害赔偿的规定。

    (五)审理好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障案件,促进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发育,维护社会稳定。这类案件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等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人民法院在审理损害劳动者劳动权益纠纷、特别是拖欠进城农民工工资纠纷等案件时,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处理群体性劳动纠纷,要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对于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者企业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国有企业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可以暂不受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纠纷。

    (六)审理好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事件,为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认真研究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在适用法律上寻找其与国内法的最佳结合点,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要进一步规范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的审理。

    记者:请您谈谈如何强化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民事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

    黄松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高素质职业化法官队伍的要求,加强民事法官职业化建设,造就一支思想政治素质强、法律专业水平高、顾大局、讲廉洁、公正严明的民事法官队伍。

    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在司法工作中牢固树立全局观念,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检验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的重要标准。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要树立大局观念,就要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就是既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要加强学习。学习问题是我们党的几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的问题。要做合格的民事法官,首先要学习政治、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在当前要突出学习好十六大文件。还要学习其他相关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成为立体型知识结构的法官。在充满竞争的知识经济时代,每一个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都应当看到一个严酷的事实: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不学习,专业就无法精深;不学习,能力就无法提高。因此,要做一个合格的职业法官,只有不断学习,不断丰富和更新自己的知识,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通过提高道德素养,正确行使审判权,以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赖度。法官应当具备履行法官职责所要求的个人良知、理性及合乎道德的情感。我们要求法官应当具有忠于职守、秉公办案、阿直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刚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这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期望。

    要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一定要严肃执法,决不能办“关系案、人情案”,要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落到实处;一定要文明司法、通过开庭、调解、判决、接待、答复等活动,展示法官公正无私、居中裁判的地位和形象。每一个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都要用法官特有的品格,博大的胸怀,高尚的情操,法治的观念,赢得社会的信任。每个人民法官都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要加强廉政建设。当前应当强化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核心内容的思想道德建设,强化全体民事审判人员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市场经济社会不否定劳动所得,但也要讲究奉献,更要注重所得正当,绝不能贪小利,失大节。古人早就说过,“家藏万贯,日进不过三餐,广厦千间,卧榻不过三尺”。要把做人看得重一些,把事业看得重一些,把党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重一些。希望我们广大民事法官能够从古今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中汲取教训,切实做一个清廉立身、形象公正的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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