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超过合同约定日期两年不能为买受人办理房产权登记手续,买受人起诉适用诉讼时效吗? |
2005/8/15 16:02:53 来源:原创论文-房地产律师 王从波 阅读:1729次 |
案情简介:2002年2月,靠工薪收入的李明,看中了大牛公司开发的天梦小区房价低廉、户型适用,为结婚急需便购买了天梦小区已竣工的商品房住宅一套,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一次性交清房价,大牛公司即将钥匙交给了李明。李明入住后曾几次要求大牛公司办理房产证,但都未被答应。2005年2月,因单位集资建房需要资金,李明想卖掉天梦小区的住房。可是由于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在卖不出去。这时李明再次找大牛公司要求办证。大牛公司的牛经理仍不予理睬,还说办证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就是打官司大牛公司也不会再给办产权证。李明怒不可遏,遂将大牛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观点:1,大牛公司不办产权证,是违约行为,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违约时开始计算;李明已丧失胜诉权。2,因为房屋已经交付,李明三年后要求大牛公司办证也不适用为诉讼时效,应当支持。 王律师解:实践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后不能按约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比比皆是,李明遇到的问题具有典型性。在本案中,大成公司已向李明交付了房屋,李明已经合法占有了房屋。这种占有虽然不能对抗登记经第三人对此房的权利,但可以排斥一般的第三人对此房的权利,因而具有物权的性质。从实际情况看,不能办证责任在大成公司,李明并非是权利睡眠者。如果李明的这种请求适用诉讼时效的话,就会在现实生活中造成大量占有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状态,即由买受人占有房屋,由出卖人享有所权权。所以王律师赞成上述第二种观点。上述第一种观点似乎于法有据,但不合乎购房合同目的和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