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甲很有投资眼光,见某商业地产很有可能升值,便在预售阶段与开发商订立了5套商铺买卖合同。果然此项目的房源很快被抢购一空,许多人愿意高价转购。甲便将此五套商铺每套加价3万元转卖某乙等五人。某甲收取盈利后把合同交给某乙等,由某乙直接支付房款给开发商。某乙等支付了全部的房款后,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房产证。某乙的办证申请被房屋登记部门以购房合同当事人不是办证申请人为由予以拒绝。某乙等因无法取得房产证,遂要求某甲退还3万元转卖费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为此三方形成纠纷。 [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某甲与某乙间的转卖协议是否有效。大部分人的意见认为,该转让协议有效。因为甲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取得了房屋期待权,转让这种权利是合法的,或者认为,某甲的转卖行为实际上是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只要经开发商同意,即使某甲在转让合同时渔利也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王律师解析]某甲的行为俗称“炒楼花”。由于土地和房屋资源的紧张,房屋供应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群众的住房增长需求,房价日渐升高。这样就出现了“炒楼花”现象,即买了还没有建成的房子后再转手卖出以进行渔利。炒楼花的行为违反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的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可见我国是反对以楼花进行投机活动的。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可见某甲与某乙签订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某甲炒楼花的行为无论其表现为合同转让还是买卖协议,都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本案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由甲办理与开发商终止合同的协议,然后再由开发商与某乙签订住房合同,某甲应当退还转卖费每套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