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综〔2004〕94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国土地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财综〔2004〕54号,详见附件),现就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管中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现有政策规定,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不应是具体的用地单位。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凡是将具体用地单位作为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纳主体进行收费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中央与地方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过程,不是面向用地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禁止各地再以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名义向用地单位乱收费、也不得以预收等方式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违者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的规定,主要从土地出让金等财政性资金中解决,并依照规定列基金预算8509款“其他支出”科目。各地在土地出让金不足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安排。
三、按照《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若干意见》(豫发〔2004〕7号)第15条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的外,其余由县(市)征收并用于耕地开发复垦。”的规定,我省2004年地方征收使用的土地有偿使用费70%部分,继续由市、县政府管理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收支管理,确保足额收缴和资金专款专用。
各省辖市要于2004年12月20日前,将本级及所属县(市)2004年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书面报告。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