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律师: 你好!我有些问题想请教你! 我在我们这里(徐州丰县)买了一套商品房,但是在商品房施工中,有许多项目都违反了〈〈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及〈〈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这些违反标准的项目都直接影响了房屋安全及正常使用年限,降低了工程造价及标准,如基础中地基处理(碎石垫层)没有按“标准”进行检测及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等等。按照“标准”基础分布工程判定不合格从而此单位工程也就谈不上合格,我掌握了施工中违反“标准”的书面证据,如施工中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日志及不合格项目的检测报告。这种情况我们向当地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反映,他们却说:“这是很普遍的现象,只要房屋不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就不能说工程不合格”。那我们想国家还制定这些“标准”干什么?根据上述情况能否向法院对开发商提起诉讼?举证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现在提起诉讼(现在工程已竣工,但还没有进行验收)还是等到开发商通知交房后,再提起诉讼?如果是可以提起诉讼,将如何举证?将如何要求赔偿? 请你在百忙之中给予我们解答! 我们急切盼望着!! 谢谢!!!
你好,朋友: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在施工中发现的违反标准的质量问题应当得到 纠正,如果不返修,则不应当进行下一道工序。 验收也是分阶段进行的,每一道工序和施工阶段都要有验收记录。所以最后验收是对各阶段验收的总结。如果质量不合格,则工程不能交付使用。当然验收是一种法律行为,由规定的部门和单位参加,按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所以,你掌握了一定的资料,并不等于你可以断定工程质量不合格。特别是施工中的一些 阶段性资料,并不能说明工程质量一定不合格。目前,因为还没有交工,开发商还没有对你进行交付,所以你还 不能认为开发商履行合同违约或者对你构成侵权。你目前可以作为一般公民进行监督,但还没有法定的合同权利,你还不 能起诉。如果将来 开发商对你交楼后,你发现质量问题,你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确定质量有严重问题的,你可以提出 退房和赔偿请求。关于商品房质量问题你可以参阅“商丘第一房网”律师论房中的商品房质量问题的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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