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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地随房”还是“房随地”?
2005/8/15 16:28:05    来源:商丘首席房地产律师--王从波    阅读:1932次

[案情]薛某有3间平房,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其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着房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归薛某所有。199911月,邻居周某与薛某协商在薛某房后的宅基地上建造2间平房经商,向薛某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并以薛某表示同意的证明办理了房产权证。20019月,薛某将原先购买的3间平房卖给冯某,双方共同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冯某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仍然包括有房后宅基地。冯某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则地上的建筑物也归其所有,要求周某迁出房屋。而周某认为房屋所有权属于自己,则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同时转归自己,冯某无权要求自己迁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焦点]对本案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经薛某同意建房并取得了房产权证,按照地随房走的法律原则,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周某享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按房随地走的原则,冯某有权要求周某搬出其所使用的宅基地。
[王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说在转让房屋时房屋所占土地要随之转让(地随房走),转让土地时地上房屋要随之转移(房随地走)。我国的法律同时确认了房随地走原则和地随房走原则。这就形成了究竟是采用地随房走原则和房随地走原则的争议。不论是房随地走还是地随房走,实际上都是房地产权利不可分割原则的具体体现。确认房地产权利不可分割的原则,有利于对房地产的统一管理。但是,这一原则未能区分房屋的权利和土地的权利,因而不能合理界定各种权利和利益,容易引起房屋和土地分离而发生的纠纷。在本案中,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要保护周某对自建房屋的所有权,就应当承认周某对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而按照房随地走原则,则该块宅基地上由周某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也应当归冯某,这样就出现了法律原则适用中的矛盾现象。   
  在具体处理时,简单地认定应采用地随房走还是房随地走的原则,都会损害某一方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合理的办法是将周某自建房的所有权和冯某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分割开,既承认周某对房屋的所有权,又承认冯某对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要有条件地承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因此上述两种观点都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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