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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当保护哪个买主?
2005/8/15 17:01:39    来源:房地产律师--王从波    阅读:2205次
<案情>
    李某花8万元购买一套二手房,交清购房款要求卖主交房时,卖主突然失踪了。李某半年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因卖方没有实际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卖方违约应当返还买方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损失。胜诉后,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李某要求法院对这套房屋进行查封拍卖。这时案外人马某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要求解除对这套房屋的查封。原来卖主在与李某签订卖房合同后又将该房卖给了马某,并实际将房屋交
马某占有,但也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法院能否将该房执行给李某呢?
<争议>
法院审查认为,卖主将房屋转让给马某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所以马某占有这套房屋是合法的,法院对其进行查封不当,遂裁定解除了对这套房屋的查封。李某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诉,要求继续执行这一房产。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马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对执行标的物(房屋)主张实体权利,马某与卖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未经诉讼程序的审理确认之前,其房屋权属是没有明确的,并不能确定该房为马某所有。于是,该院作出继续执行该房产的裁定。
<王律师解析>
本案两级法院的裁定均存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看出,对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买卖,买受人支付的房价并占有了房屋,并不一定得到房屋的所有权,这样的房屋可能被执行给他人,也可能不被执行给他人。能否被执行的区别就在于买受人对没有办理过户是否有过错。如果买受人明知是一房两卖,或者明知不应办理过户登记,或者是故意不办理过户登记以致造成了他人损失,则这样的买受人权利将得不到保护。本案法院没有查明马某对于房屋没有过户是否有过错,两级法院就作出裁定,显然是错误的。
王律师在此提醒居民,购买二手房一定要慎重,要看清卖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并经有关部门办理合法的购房手续,千万不要钻进“一房二卖”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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