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某租赁李某房屋经营饭店,租赁期三年。刘某为了经营利益经李某同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双方未对租赁期满后的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租赁期满后李某要求收回房屋,刘某提出自己装修了房屋,李某应当对自己支付的装修费进行适当补偿。李某不同意刘某的意见,刘某便砸坏自己装修的地板,面砖等,双方随之产生纠纷。李某诉诸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争议焦点]争议一,承租人刘某有无权利破坏掉自己的装修?争议二,出租人李某应否对刘某进行补偿?
[王律师解析]近年来,因房屋承租人装修房屋引发装修补偿纠纷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由于当事人普遍对返还房屋时装修问题如何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我国民法未对这一问题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所以常常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处理这一类案件,区分两种情况,一类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装修,另一类是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的装修。在此主要分析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的情况。 从民法理论上说,装修行为,实际上就是对物的添附。装修他人的房屋,是将装修材料等财产装修于他人房屋之上的行为,具体的说就是添附中的附合。承租人将装修材料经过装修附合出租人的房屋上,就会与房屋共同构成密不可分的新物,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经过附合,承租人就失去了对装修材料的所有权,装修材料转化为房屋的价值,为房屋产权人所有。基于上述分析,本案的刘某一旦完成装修,其购买的装修材料就附合到房屋之上,为李某所有。所以在无法拆除的情况下,刘某无权破坏装修财产,否则就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装修没有被破坏的情况下,李某是否应当给予刘某一定的补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6条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李房应当在房屋增值的范围内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