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1日 商国土资[2006]184号)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 今后凡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拟订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政府批准转让后,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转让人发放《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然后,由申请转让人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后10日内,由受让人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二、 土地出让金核算办法统一按新规范执行
(一)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二)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金=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拟出让时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出让金=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三) 出让土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四) 各种类型的协议出让,都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调次策机构根据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集体决策土地出让金(或底价)的相关记录必须存档。
(五) 今后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
(六) 从即日起,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执行两个规范特别是一些新的规定和要求,更要学习好、领会好,执行好,执行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问题,及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科。
附件:《河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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