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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商丘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2007/12/3 16:14:38    来源:商丘第一房    阅读:1513次
                                                                (2006年3月27日            商国土资[2006]32号)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秩序,引导农村村民合理建设住宅,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豫国土资发[2005]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加快村镇规划建设,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科学编制规划,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梁园、睢阳和开发区三个分局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和“十一五”规划有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在市域内村庄体系布局规划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村镇规划。
(二)加快“空心村”改造步伐,“合村并点”节约土地
1、城市规划区内和人均耕地较少的村庄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个人住宅,提倡兴建住宅小区;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村庄拆迁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为被拆迁的村民预留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建设住宅小区或集中兴建住宅小区。
2、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合理安排集中建设中心村,对于规划确定撤并的村庄,除危房发行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扩建住宅。对于不集中兴建中心村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占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建造住宅。
二、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
(一)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申请土地为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政府审批,批准后由乡镇政府逐宗落实到户。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确需使用耕地等农用地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以乡镇为单位每年年初集中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区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
(二)农村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核
1、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2条规定的申请条件:(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退伍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或拆除而又无宅基地的。
2、严格宅基地申请面积。严格执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规定的面积标准: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平方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此标准批准用地。
3、加强宅基地审批监管。一是各分局和国土资源所要将宅基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告。二是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宅基地申请人的条件、申请宅基地面积、宅基地审批结果等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三是严格审查、审批宅基地,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好后,要到实地查看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地籍管理
(一)不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禁止为城镇居民购买或违法建设房屋的宅基地发放土地使用证。
(二)以乡镇为单位,加快村庄地籍调查进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籍档案。
(三)规范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收费管理,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只能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变相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四)认真做好宅基地用地的变更调查。
四、开展土地整理,切实保护耕地
(一)农村村民申请审批宅基地确需占用的耕地,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各分局和国土资源所负责核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实现了“先补后占”,补充的耕地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了要求。
(二)对“合村并点”腾出的旧宅基地,由乡镇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耕。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引进竞争机制,探索土地复垦的新路子。
(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用作宅基地,占用基本农田建设的房屋必须拆除。
(四)对于规划合理、节约耕地典型的乡镇或村庄,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五、严查宅基地用地违法行为
(一)建立土地违法动态监察巡查制度,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从严处理。
(二)对于违反土地审批程序和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宅基地,批准文件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三)强化国土资源所的责任。对于管理不力、执法不严、违法占地较多或乱批宅基地及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乡镇国土资源所,给予主要负责人降职或撤职处分,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待岗或开除处分。
(四)对于出售、出租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宅基地)后又申请的宅基地的,一律不予批准。
(五)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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