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
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
商丘第一房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商丘第一房 - sqdyf.com
首页 > 法律服务 > 法律法规和本地政策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12/3 15:33:47    来源:商丘第一房    阅读:1509次
                                                                                       商政[2006]30号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商丘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的经营管理,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更好地经营城市土地,集约节约用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城市土地),城市土地的征用、出让或划拨、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土地一级市场垄断
第三条 商丘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城市土地实行统一征收和收购、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划拨、统一管理。市政府经营城市土地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是商丘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任何机构、单位不得行使土地管理职权。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房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商丘市国有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规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以及房地产用地年度计划,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拟出让价格。
第七条 加大土地收购储备力度,实行城市土地统一收购、储备、出让制度。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代表市政府,采取收回、收购和规划红线控制储备等方式对城市土地实施收购储备。
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1、户口农转非后剩余的集体建设用地;
2、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调整使用的土地;
3、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兼并、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来的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划拨用地;
4、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且无能力开发或办理审批手续后闲置2年以上的国有建设用地;
5、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开发或无继续履行出让合同能力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6、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7、土地使用权转让,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8、无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不明的土地;
9、市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10、新增建设用地;
11、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第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纳入收购储备。包括城市批次、村镇批次新增建设用地全部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统一征收、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农户洽谈签订征用土地协议。
第九条 实施旧城改造的存量土地和“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实施统一收购和储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单位不得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签订开发协议。
第十条 农用地转用、征用和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收回或收购,破产、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等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其供地的数量、面积、位置、价格、容积率、土地使用条件和用途,以及他项权利,由市政府一支笔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管理和监督。属划拨土地进入市场的,必须报市政府审批;属出让土地首次进入市场的,应报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让条件。
第十三条 已审批供应的土地其利用率达不到1/3的,以及未开发利用满2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应依法收回,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统一供应菥因单位迁移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原使用土地由政府收回,喹纳入储备库统一供应。不交回原土地使用权的不供新地。
第十四条 对批而未供土地,应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不满1年的经重新核准后可按原项目供地,满1年的可重新确定用地项目。对属经营性用地的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对空闲土地和因单位撤销、破产、停产、关闭或限制使用等形成的空闲土地,可直接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对无主或废弃的空闲土地,要在媒体或有形土地市场进行公告确认。确属无主或废弃又无权属纠纷的,报经市政府批准纳入储备库重新处置。
第十六条 对因规划用途调整或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形成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的土地用途和确定的使用条件,用地单位需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约定开发时间或协商等价置换,纳入政府储备库重新处置。
第十七条 对因贷款抵押形成的闲置土地,作为偿还贷款已由金融机构质押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
第十八条 对因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法院裁定已生效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按出让土地处置,先补缴出让金,后偿还债务。
第十九条 对低效利用土地,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超过用地控制指标和产业结构调整退出的企业用地,可协商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库重新处置或整体搬迁置换。
第二十条 需实施旧城改造的城区土地,以及效益低下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用地,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要按照市土地储备工作委员会确定的储备计划,分批纳入政府储备库统一实施盘活改造。
第二十一条 对未领取批文、未缴纳费用项目的用地应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重新调整用地项目。属经营性用地的要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条 停止单位集资建住宅和个人建设住宅的用地审批,严格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房和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鼓励以兴建住宅小区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市场需求,采取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集中住宅小区解决。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等项指标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严禁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建设等需要进入审批程序的,先报经市政府经营城市土地工作领导组审查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用地指标,是否影响商丘城市功能等,经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审批程序。
第三章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大土地有偿使用力度。除国家法律和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的以外,其它建设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要严格限定行政划拨供地范围,建立健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
第二十五条 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协议出让,但竞争者有2个 (含)以上的,也要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商业、房地产、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供应。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利用条件,需报市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要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底价以及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格,需经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出让底价和协议出让价格需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研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地价管理,土地的基准地价、出让的宗地价通过媒体公布,并允许公开查询。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三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有形、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场所,要加强土地交易的管理。鼓励各类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交易,维护土地交易的秩序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在市有形地产市场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
第三十二条 土地交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土地交易信息。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确保各类土地在规范、公开、公平、有序的土地有形市场中交易。凡私下交易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进入土地市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法院裁定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3、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等;
4、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
5、法律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联营、入股等;
6、转让房产时连带的土地使用权;
7、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者要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
第三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无效。
第五章 土地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了加强土地统一管理,储备土地出让后,土地出让收益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30%作为土地收购储备基金,拨入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帐户,专款用于实施土地收购储备,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财政从土地净收益中提取30%返还给宗地所在的市辖区 (开发区维持原体制不变),用于履行区级承担的市政建设、规划管理及农业土地开发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法抵押的除外)不列入破产财产,由同级政府收回,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置。所获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第四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处置,按照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改制企业职工安置。
第六章 土地执法监察
第四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执法监察。
第四十四条 市辖区政府对本辖区土地负有严格监管的责任,要尽职尽责、管理好辖区土地,遏止乱搭乱建、非法圈占土地现象,采取停工、拆除等措施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对因监管不力形成的违法占地,按60元/㎡的标准,扣减所在区的土地净收益分成。
第四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入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越权批地、非法占地、低价出让土地和荒芜、闲置土地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 在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属违纪违规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也许您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经营城市土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12/3 15:19:57
• 违规办理房产证能够构成玩忽职守罪吗?
2007/12/3 11:59:26
•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2007/11/30 10:56:38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2007/11/27 14:18:09
•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收回价格确定办法的通知
2007/11/27 11:16:29
推荐律师
程攀登律师
公司推荐
• 商丘市光辉物业管理有
• 商丘市万绿物业管理有
• 商丘市中天物业管理有
• 商丘海之畔房地产有限
• 商丘市黎明房地产评估
• 商丘市衡信房地产测绘
新楼排行榜
• 1850 元/㎡ 香格里拉城
• 1700 元/㎡ 阳光·水榭
• 1800 元/㎡ 帝和水上公
• 1260 元/㎡ 商丘天顺苑
• 1600 元/㎡ 海之畔·左
• 2000 元/㎡ 锦江四季洋
热点资讯
Copyright © 2003-2007 商丘第一房产网  
电话 :0370-3265691   传真:0370-3265691   Email:bo6621@yahoo.com.cn
ICP备050304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