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商丘“城市自由天地”小区是河南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该项目有预售许可证,应当是正规的商品房项目。该项目于2007年8月份即交房入住。小户型公寓和一层架空的规划深受购房人喜爱。开发商在项目推介会上承诺的一层架空设计给业主带来了比较充足的活动空间。正好这个架空层作为过道和停车场,也算是充分利用了场地(如果没有该空间,小区就没有多少公共场所了)。问题出来了,2007年11月份,开发商突然宣布要把架空层停车位区分出来向外出售,并向业主征询是否购买。业主们对开发商的这一出售停车位的行为与开发商产生了争议。 [争议]业主认为架空层是公用场所,这里的停车位是公共设施,开发商无权出售。在物权法刚刚实施的时间里,开发商的作为实在过分。开发商则坚持认为自己有权标记区分出售。 [分析]记得前几天新闻报导了一个“上海物权法第一案”,业主拿回车位购买费。上海市南汇区康达公寓业主龚女士成功要回此前用于购买小区汽车停车位的1万元钱及相应利息。据悉,这也是上海市法院首次运用物权法所作出的判决。这是外地的案例,商丘尚未出现。但研究一下上海的这个案例,比较一下城市自由天地的出售车位的行为,何其相似!城市自由天地不会成为商丘首例吧。 10月1日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小区内事前没有明确约定归属权的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所以可以肯定,城市自由天地的一楼架空层场地是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公部位,开发商无权出售。 对于开发商的侵权行为,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如果还没有组织业主大会的,业主可直接提起诉讼。当然,作为房地产主管机关的房地产管理局具有法定职责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如果业主向其投诉,房地产管理局也应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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