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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凶宅之后
2006/10/14 23:33:52    来源:房地产律师--王从波    阅读:1982次

买了“凶宅”之后

[案情简介]市民张某购房,通过经纪公司联系到高某一处使用面积58平方米的房源,张某对价钱和楼层都比较满意。张某一次性向房主高某交齐了房款15.5万元,并在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然而,在张某去打扫房屋时,一位知情人告诉张某,这所房子的阳台上曾吊死过一个女的,一直没有人住。张某认为这件事高某本人从未提起过,这属于欺诈行为。 张某在多次协商退房未果的情况下,以售房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并且给她的身心带来伤害为由,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房屋合同,高某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观点]庭审中,高某认同了在他购房前该房内发生吊死人的事实。但他辩称:原告认为他隐瞒重大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原告在买房时没有过问该房发生过什么事情,且原告的说法是迷信,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原、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高某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依据价值规律,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依据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忌讳而贬值,因此高某主观有过错构成侵权,高某返还房款42000元。

[律师通解析]房屋吉凶之说还难有科学依据,多属迷信之说,但谁都不愿意去曾有不正常死亡的“凶宅”中居住,却是个普遍的心理。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善良无害的人文习俗。因此对为居住之目的购房者,凶宅事实是切实影响其购买决策和成交价格的因素,属于订立购房合同的重要情况。对于凶宅事实,售房人有义务告知,买房人有权知情。如果售房人故意隐瞒不告,以促成合同订立,则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欺诈行为,直接影响到合同相对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法院最终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变更了合同价款,让房主退还了部分房款,结果是适当的。当然法院在判决中强调买卖合同有效,以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之赔偿责任进行判决,这在法律适用上还值得探讨。但该案透露出来的一个居住房屋精神价值观在司法实践中影响是深远的。

律师通专业律师团房地产律师王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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