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同居房产是否有效
房地产律师 王从波
[案情简介]张君与男友李某在未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行了结婚仪式,两个开始了同居生活。朋友和邻居都认为她们是夫妻。“结婚”后两个感情很好,李某信誓旦旦要好好待张君一辈子。为了说明自己的诚意,张君表示把登记在自己名下正由他们同居的房屋赠与张君,还立下了承诺书。半年后,张君与李某感情破裂,双方要解除同居关系,对房屋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
[争议观点]张君认为,房屋已经是自己的了,虽然房产证记载的是李某,但李某已书面承诺将房屋交自己,同时自己还占有着房屋。李某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双方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所以房屋还是自己的。现在双方感情破裂,所以赠与可以撤销。
[律师通解析]应当说一般情况下,房屋的产权转移是以登记公示进行的,或者说不经转移登记,房屋产权即不发生转移的后果。因此李某承诺将房产赠与张君,但由于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即可认为赠与行为尚未完成,房屋仍应当归李某所有。张君虽然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其仍然可以赠与合同的成立的事实主张李某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张君可以享有合同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又进一步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由此可以看出,张君能否要求李某将房屋转移给她,或者说李某能否撤销自己自愿订立的赠与承诺,关键是看双方之间的赠与是否具备道德义务,或者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经过了公证。由于双方之间并没有办理赠与公证,因此张君只能主张李某的赠与具有道德义务,否则李某即可能撤销赠与。从本案情况来看,张君与李某同居完全是善意,双方举行了婚礼,虽然双方尚未建立法律确认的夫妻关系,但是双方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此,李某对张君有道德上的扶助义务,其自愿将房屋赠与行为,表示意思明确真实,应当信守。因此张君可以要求李某履行交付过户义务。
律师通专业律师团 王从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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