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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规定十一种房地产纠纷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2004/10/13 8:49:11    来源:    阅读:2146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房地产交易纠纷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1) 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意见,以私有房屋为标的发生的权属、析产、买卖、租赁、借用、代管、赠与、抵押等纠纷,及侵害私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等,由民事庭受理。

(2) 平等主体之间以房管局直管公房为标的发生的租赁、借用、换房及强占房屋等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3) 职工对本单位分配自管住房方案、决定有意见,而与本单位发生争义,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在房屋分配过程中因职工擅自强占待分配的房屋,单位诉请法院解决的,由民事庭受理。

(4) 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被侵权人向法院起诉的,由民事庭受理。

(5) 因行政划拨产生的公房所有权、使用权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一方为此向法院起诉,应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只是为权利、义务的履行发生纠纷的,民事庭应予受理。

(6) 因违章建筑防碍他人通行、采光等民事权益引起的相邻纠纷,或以违章建筑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纠纷,当事人起诉的,民事庭应予受理。

(7)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有关安置、补偿、产权调换等问题达成协议,并部分履行后,一方反悔而产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8) 对于危旧房屋改造中产生的纠纷,原则上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如果危改中拆迁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并已部分履行,当事人仅为继续履行协议发生纠纷而起诉的,可由民事庭受理。

(9)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明确,当事人因侵权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土地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已作出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起诉的,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10)土地出让、转让合同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11)其他以房地产为标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由民事庭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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