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蓝牌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合同管理的目的是保障经济效益,预防合同纠纷,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对外签订的销售、供应、合作等经营性合同以及对内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
第三条 本公司法制办公室为负责合同管理的部门,具体办理合同签订前审查、合同履行中管理、合同纠纷处理以及合同资料的归档与保管。
本公司的其他部门在各自的工作中严密与法制办公室配合,共同作好合同管理工作。
当合同管理中存在配合不当问题时由法制办提请总经理处理。
二、合同订立管理
第四条 经理和业务人员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本公司进行合同谈判并在订立的合同上签字以示负责。合同中应当约定以加盖本公司印章为合同生效条件。
第五条 合同代理人在进行合同谈判时应首先注意对方签约人的资格,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信誉情况、代理人受托证明等。在订立合同时应将上述材料作为合同附件。
第六条 代理人在合同谈判和草拟合同条款时,如对法律问题或具体条款有疑问,应及时向法制办公室咨询。必要时可以吸收法制办人员参与合同谈判。
第七条 在合同内容确定后,代理人员应将合同草案送法制办审查。法制办审查同意的,办公室凭法制办同意意见加盖公章并作好用章登记。法制办不同意的,应提出修改意见或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业务人员对法制办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总经理裁决。
报审合同时,业务人员应在合同草案副本上签署意见,法制办备案。
第八条 在合同签订后,签订补充、变更合同的,也应按上述程序处理。
三、合同履行管理
第九条 合同生效后,本公司合同代理人负责严格履行合同。
遇有对方违约或预期违约情形时,合同代理人应及时取得相关证据,并向法制办报告。法制办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应对方案。业务人员对法制办处理方案不同意的,应提请总经理裁决。
法制办应将报告、证据和方案作为合同资料保存。
第十条 在履行合同中,业务代理人应按规定出具或收集相关的履约证明材料,如收据、发票、质检单等。这些材料中除应当交财务、仓库等部门保管的以外,应交法制办归档保管。业务员应作好合同履行情况记录,法制办对有关情况可予以确认证明。
第十一条 在履行合同中,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意见,要求对方答复的,属签订补充或变更合同,应按签订合同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满或者经诉讼处理终结后,由法制办进行效益评价。对造成损失的合同,法制办提出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
损失原因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要存入合同管理档案。
四、合同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业务人员不按本办法报审,不按法制办审查意见订立合同,或者不执行法制办的处置方案的,由法制办提请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造成合同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办公室人员不凭法制办审查同意的意见擅自使用公章签订合同的,由法制办提请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造成合同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法制办工作人员不认真进行合同审查,不及时提出处置方案,不对合同损失进行分析和处理的,由总经理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造成合同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 办法的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按公司章程通过后即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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